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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织密适龄儿童少年失辍学“防控网”


来源:    时间:2018-10-15 15:20: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针对我市部分乡(镇)、村特别是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贫困乡(镇)、村,以及集镇、城郊社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问题,我市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严格管控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问题。

  落实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积极引导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教育主管部门主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每学期开学后 10 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 15 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对随进城务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外出就学的,及时对接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就学手续。对转学的,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完善转学手续。对上学期间连续超过 3 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读的学生或去向不明的学生,建档造册,分别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派出所、村(居)委会进行查找,查清去向和就读情况,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

  落实教育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依法劝返入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学校或乡(镇、街道)教办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学校或乡(镇、街道)教办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入学(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学校或乡(镇、街道)教办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发放有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入学(复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合力推动各级各部门在义务教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落实,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监管和保护范围。

  严格督导考核,今后将增加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工作在教育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每学期开学,将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及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同时,一并通报属地县(区)委、人民政府。

  严肃责任追究,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情况严重,或者由此造成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社会、学校监管发生相应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或者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市教育局  蒋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