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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五一”节期间食品安全预警公告(2023年6号)


来源: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3-05-02 16:55: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五一”假期将至,出行游玩人数和集体聚餐数量大幅激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大,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春夏季是细菌滋生的活跃期,易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食物要煮熟煮透,隔夜饭菜必须冷藏保存,食用前确保未腐败变质,并加热彻底后方可食用。注意慎食生菜和凉菜。

(二)预防植物性食物中毒。春季以来,各类野菜大量上市,在享用天然美食时,要把握好食用量,不轻易食用自己不了解,没有食用过的野菜。家庭烹饪四季豆时,要煮熟煮透,切忌急火快炒,避免凉拌食用。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四季豆采购关,严格执行彻底煮熟、煮透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不加工食用发芽土豆。

(三)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雨季即将来临,野生菌即将大量上市,为有效遏制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请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或霉变的野生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一定要炒熟煮透,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不食用剩余隔顿的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好野生菌采购关,不得购买加工出售有毒和不熟悉的野生菌;严格执行沸水煮漂、炒熟煮透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

(四)预防毒性中药材中毒。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严禁任何单位、各级各类食堂、餐饮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五)谨慎消费白酒。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白酒,选购时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等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严禁对外出售。

(六)农村集体聚餐要报备。农村集体聚餐主办方要自觉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辖区村、社区报备,切实加强备案管理,认真落实“谁备案、谁负责”的要求,严禁未经备案自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问题发生。严格落实《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各项要求,科学烹调、合理膳食、勤俭节约、勿铺张浪费,强化宴席食品安全督查,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积极制止餐饮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完善管理措施、做好科学备餐,细化节约举措、引导合理点餐,制作“半份菜”、“小份菜”菜单,创新服务方式、倡导文明消费,争做抵制浪费的“推动者”;单位食堂要争做珍惜粮食的“带动者”;广大消费者要做抵制餐饮浪费行为的传播者、实践者和示范者,争做“光盘行动”的“践行者”。

节假日期间要避免暴饮暴食,倡导健康饮食。当发生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不良症状时,应及时就近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留剩余食品样品,使其维持原状,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