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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七期)


来源:    时间:2018-07-13 11:3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6月26日,临沧市接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受理案件X530000201806260023,案件反映:1.举报人的山林被毁林开荒、破坏植被生态;2.凤庆县鲁史镇有人非法买卖林地。”

  经实地调查核实,目前,举报人反映地块由凤庆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烤烟,合作社法人代表为罗天武。该地现已种植有烤烟、泡核桃和澳洲坚果。 2016年拉子窝岔子片区群众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自发在原有机耕路上进行适当加宽改造,修建了一条产业路经过该地块。该片区2016年建设密集式烤房群1座5间,烤房群高压输电线路从该地块上空穿过,地块上载有电线杆2根。2016年4月11日,鲁史镇犀牛村阿史路小组村民张荣国、陈光跃向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反映新华乡紫薇村村民罗天武等农户在张荣国责任山毁林开荒,凤庆县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对罗天武等涉案当事人作出罚款13350元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林政处罚决定。2016年5月被处罚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对该地块开展林地恢复,种植了部分泡核桃、澳洲坚果等林木,但未严格按照凤庆县森林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原状,存在执行森林公安处罚不到位的情况。举报地块持证人张荣国于2016年7月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罗天武等人侵犯其林权,凤庆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云09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罗天武等人赔偿原告1万余元民事赔偿。原告张荣国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7)云09民终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云09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凤庆县法院重审。凤庆县法院依法重审后作出(2017)云09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原告张荣国又提出上诉,在中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罗天武提出“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2月以鲁政发〔2017〕384号文件请示凤庆县人民政府撤销张荣国持有的《林权证》”。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张荣国持有的《林权证》撤销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便作出(2017)云09民终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由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凤庆县法院对原告张荣国诉被告罗天武等人侵权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依法没有生效。

  经调查核实,2014年阿史路小组因小湾库区淹没,整体搬迁,张荣国户现移民于永德县大雪山乡勐旨村。移民外迁后所涉林地无人管理,2015年犀牛村两委研究决定,以口头通知形式让新华乡罗天武对外迁移民的山林进行管理,对林区外的农地可以进行耕种,村委会不收取农地租赁费。2016-2018年凤庆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该地块种植了烤烟,法人代表罗天武。涉及地块未办理过林地流转相关手续,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非法买卖林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