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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01号)


来源:    时间:2021-09-18 16:10: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金相,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704881459;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7日先后对你公司大丫口水电站项目进行调查和复查,发现该电站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该电站于2012年11月5日开工建设;2017年8月27日第一台机组建成发电;2017年9月8日第二台机组建成发电;2017年11月18日第三台机组建成发电,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

  2.2021年5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大丫口水电站的照片共6页8张;

  3.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2份4页;

  4.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大丫口水电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大丫口水电站历年发电量统计表1份;

  7.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临)登记内变核字〔2015〕第478号1份;

  8.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关于镇康县南捧河大丫口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云环评估书〔2008〕335号);

  9.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沧云投粤电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丫口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09〕15号)。

  你公司大丫口水电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该电站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01号)、我局2021年8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