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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02号)


来源:    时间:2021-09-18 16:15: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陕西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友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X7CBXR;

  详细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六号中企钢贸城东排3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陕西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三工区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生产废水无处理设施且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进出场道路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导致运输砂石及混凝土车辆在进出场道路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2.厂区地面及进场道路积土、积尘较多,防尘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3.厂区无“三池一设施”(车辆过水池,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过滤池,车辆冲洗设施);4.厂区生产废水无处理设施且外排。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

  2.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

  3.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页9张。

  4.陕西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陕西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陕西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三工区拌合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该拌合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该拌合站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02号)、我局2021年8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你公司该拌合站“1.厂区进出场道路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导致运输砂石及混凝土车辆在进出场道路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2.厂区地面及进场道路积土、积尘较多,防尘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3.厂区无“三池一设施”(车辆过水池,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过滤池,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该拌合站“4.生产废水无处理设施且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两项合并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