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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03号)


来源:    时间:2021-09-18 16:18: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通海泰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师进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74EM4E;

  详细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解家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通海泰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二工区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厂区未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1.扬尘防治不到位,运输砂石的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场地内及进场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导致车辆进出场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2.场地内堆放的砂石料及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扬尘措施;3.无“三池一设施”,即车辆过水池、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废水过滤池,车辆冲洗设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

  2.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

  3.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共7页9张。

  4.云南通海泰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云南通海泰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南通海泰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二工区拌合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该拌合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该拌合站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03号)、我局2021年8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你公司该拌合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