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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1〕04号)


来源:    时间:2021-09-18 16:25: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发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6XJMXJ;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21号(云南公路桥梁工程处)17幢6层1-10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0日,我局对云南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四工区拌合站)进行调查,发现该拌合站存在“厂区未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生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进场道路未硬化,厂区地面有积尘、积水,进场道路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导致车辆进出场时产生扬尘污染;2.厂区沉淀池清掏出的砂石以及废料、渣土大量堆放在厂区靠公路一侧,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3.厂区配料机密闭不严,产生无组织扬尘污染;4.厂区沉淀池建设不规范,沉淀池容量小且未及时清掏,生产废水流经沉淀池后外排,没有起到沉淀效果;5.厂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洗废水经厂区场地流入靠路边一侧的土质小水塘(约5立方米)后,流入公路排水沟。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

  2.2021年5月3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共12页22张;

  3.2021年5月3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

  4.云南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云南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南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道219线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四工区拌合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该拌合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该拌合站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1〕04号)、我局2021年8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你公司该拌合站 “1.厂区进场道路未硬化,厂区地面有积尘、积水,进场道路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导致车辆进出场时产生扬尘污染;2.厂区沉淀池清掏出的砂石以及废料、渣土大量堆放在厂区靠公路一侧,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3.厂区配料机密闭不严,产生无组织扬尘污染;” 的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该拌合站的“4.沉淀池建设不规范,沉淀池容量小且未及时清掏,生产废水流经沉淀池后外排,没有起到沉淀效果;5.厂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洗废水经厂区场地流入靠路边一侧的土质小水塘(约5立方米)后,流入公路排水沟。”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两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