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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7-08-18 06:13: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婚姻登记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2)双方均自愿结婚,结婚完全处于双方共同的意愿,没有任何外力干涉或强迫。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7)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办理。

  1-1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1-2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3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4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5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6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上面撤销婚姻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1-1至第1-6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办事指南离婚登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办事指南离婚登记规定填写。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登记指南1-1---1-6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五、办理期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结。

  六、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8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统一受理(除凤庆县外));

  联系电话:

  临翔区:2130090   凤庆县:4217731   云  县:3221095   永德县:5221010   镇康县:6632924   双江县:3115931   耿马县:6127168   沧源县:7127602

  七、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监督投诉机构:临沧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青华工业园区东片区

  市民政局投诉电话:0883-2121115

  临沧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