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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沧市 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6-28 09:22: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政办字〔20178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临沧市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拟定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推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督促、检查殡葬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殡葬改革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赵贵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人:赵国相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光雄  市民政局局长

   员:杨希君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维政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高兴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黄永刚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

赵中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迎丰 市民宗委副主任

杨金宝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鸿雁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庆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 群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先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启高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嘉红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 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拥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建安 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俸贵忠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向春 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修刚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荣忠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李鸿雁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自然替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一般应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与会单位讨论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问题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6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的要求,尽职履责,主动研究涉及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作解决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我市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五、部门职责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党员、干部丧葬活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禁止党员、干部在丧葬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加强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组织措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殡葬改革政策,带头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把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对全市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立项和向上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临发改费发〔201532号),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

市民宗委: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宣传做好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火化不立碑,推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等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殡葬管理以及相关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严格查处宗教场所变相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等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干扰、阻碍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占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和死亡人员统计工作,及时处置涉及殡葬改革的突发事件,对在火化区内无名无主或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检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死亡证〉)后及时通知殡仪馆就地火化。

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殡葬改革有关文件,拟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意见,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负责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提出殡葬改革阶段性工作任务。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转报工作,指导、督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方式。负责牵头检查督促各县、区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对各县、区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市司法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采取不同形式,通过不同途径,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司法机构开展好民间殡葬工作矛盾纠纷的调处。

市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整合各项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保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投入,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督促县、区财政局贯彻好《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将火化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对生态安葬实行奖补,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等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对国家公职人员按殡葬改革政策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制度,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负责加强对公务员、事业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管,落实殡葬职工相关待遇。严格按照殡葬改革政策的规定要求审批和发放公务员、事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加强抚恤金、丧葬费审核监管,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的土地审批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严格查处将集体所有土地非法作为墓地转让、倒卖等行为;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非法毁坏耕地采石打碑造墓等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对殡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审批把关,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抓好生态保护,加强殡葬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负责对殡葬设施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改革活动中影响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办理丧事、祭扫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搭设灵堂、灵棚,丧事大操大办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城市道路沿途丢撒纸钱、燃放鞭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关部门做好和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

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非法买卖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建坟等行为,责令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对迁(平)坟后的林地限期恢复植被。负责指导和督促对公墓、殡仪馆、火化场等建设业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指导、支持开展生态安葬。

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宣传国家、省、市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各地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和表率作用;宣传各地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实行绿色生态葬法和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推殡葬改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治丧文化用品行为;依法对文物保护区内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修建坟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人口死亡信息报送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加强与殡葬机构衔接配合,及时、规范安排遗体接运事宜,防止遗体回流农村,造成非法土葬。加强各医疗机构太平间监管,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禁止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加强对救护车辆的管理,严禁医院救护车搞营业性接运遗体行为;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仪车辆、设施设备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制造、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以及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负责做好民间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殡葬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殡葬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殡葬执法相关法律支持。组织、宣传有关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加大对殡葬违法行为的审理和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殡葬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临沧市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名单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