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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 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06-29 08:58: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政发〔2015〕1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大美临沧,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广大农村居民安葬需求,是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考核,加大财政投入。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村居民的公益性设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实行商业化运作,公墓墓穴禁止买卖和转让,墓碑按成本计价,限价收费。

   (三)坚持合理选址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科学合理选址,要优先选择荒山、荒地,节约和保护耕地,选择林地建设只能利用林地树木间隙,不得砍伐树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国有林区选址建设。

   (四)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乡(镇)、村或自然村分类规划建设。乡(镇)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公墓,以满足火化区居民和引导农村居民遗体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村或自然村规划建设公益性遗体公墓(区),规范非火化区农村居民遗体安葬,禁止公益性遗体公墓(区)外乱埋乱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在固定区域火化遗体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绿色安葬方式。

   (五)坚持群众认可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涉及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利益,在公墓选址、墓碑选型、道路规划等方面要广泛听取村两委和群众意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便民利民。

二、规划建设目标

2016年开始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建成一座公益性骨灰公墓;每个村或自然村划定公益性遗体安葬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每年不低于五分之一的任务数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建设目标。

三、规划建设标准

(一)乡(镇)公益性骨灰公墓

1、占地面积30—100亩。

2、墓区内主干道宽不低于4米,墓区外配套通道,交通便利;

3、荒山、荒地依山就势按等高线推砌平台,平台宽不低于2.6米。林地依山就势,按等高线挖砌平台,不砍伐林木,平台宽不低于2.6米;

4、墓穴位长60厘米、宽40厘米、深30厘米。

5、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不超过1米。

6、墓穴位前道宽不低于1.2米(用砖或石块硬化)。

7、墓位后绿化带宽不低于80厘米。

8、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9、墓穴位统一编号,严格按顺序号安葬。

10、墓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实行网格化绿化,绿化率不低于45%,乔木种植率不低于80%。

11、墓区设置标志牌、配备祭扫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套管理用房和防火设施;

12、有规范的公墓管理办法。

   (二)村或自然村公益性遗体公墓(区)

1、占地面积10—30亩。

2、设立四至界限界桩。

3、设标志牌,建墓区通道(石材)。

4、单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禁止建豪华墓。

5、同一坐向墓位相对成行,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前按不低于宽1米种植乔木绿化带。

6、有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与历史形成的老墓区相连。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可以不征为国有,采取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林地权属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从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有条件的乡(镇)、村尽量利用原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村或自然村要充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安葬习俗和用地选择。

   (二)规划建设资金。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财政根据当年规划建设任务列入预算。

为加快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设大美临沧,市人民政府对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给予以奖代补奖励,奖励标准为:乡(镇)农村骨灰公墓建设面积达30亩的,完工验收后每座骨灰公墓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增加10亩增加奖励10万元。

村或自然村公益性遗体安葬区规划建设资金主要由受益农户筹集,县(区)政府应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三)墓碑价格。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的墓碑及配件要根据规定标准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选型,优先选择当地优质石材统一采购加工和供应。每个墓碑价格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四)奖励政策

1、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及一次性安葬奖励费全额由县(区)政府承担,列入县(区)财政预算支出。

2、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加大投入,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纳入项目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碑按成本计价收费的审批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选址指导,及时办理土地权属调整变更手续,加大对公墓区外乱埋乱葬非法占用耕地的整治;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选址指导,及时办理林地权属调整变更手续,加大公墓区毁林和砍伐林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公墓区外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的整治,把公墓区绿化纳入年度植树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生态保护指导和监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指导,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及时审批并加大执行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工作安排,加强系统指导检查,及时互通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和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