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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11-14 17:21: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7〕197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临沧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1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

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布局优化、生态文明、传承文脉的临沧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促进临沧市新型城镇化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化,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各负其责,细化落实。按照国家、省方案和安排,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0年,实现全市累计城镇常住人口125万人以上,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46%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25%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并实际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统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继承、赠予)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以及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动态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政保障。落实完善市对县(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等。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在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上给予重点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综合考虑全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差别化用地标准,结合各县(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的情况,确定我市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110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最高可按88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把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作为本年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土地计划细化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统筹考虑年内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计划指标。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城镇低效利用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引导,科学、合理运用政府特许经营权,加强项目推介,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合力。积极争取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支持,完备项目融资条件,提高项目成熟度,加大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对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临沧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对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农户,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三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在现阶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将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应获得合理补偿;自愿将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给予合理补偿;自愿将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其自愿退出“三权”的,合理补偿和适当的经济补偿标准、收回后管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及自有农房所有权。(市委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进城落户农民,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进城落户农民,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进城落户农民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依托市场租赁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推进扩大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有关利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现行政策规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8%),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现行政策规定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20%),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478号)精神,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前,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后,应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原户籍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落户地继续参保缴费,享受落户地的政府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已按照规定领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3.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实施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43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和生育(计划生育)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采取灵活方式到建设施工企业就业的,按照《临沧市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政策规定项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目前政策规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0.7%,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0.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就业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解决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应合理调整城镇教育资源布局,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政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学办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落实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机制,扎实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动态管理,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抓紧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市公安局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认真开展全市常住人口变动调查和户籍人口统计工作,准确快捷地测算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城镇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数量规模、地域分布、年龄学历和就学就业等情况进行摸底监测,特别是对各地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委农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统筹办配合)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等文件已明确的有关配套政策,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出台配套政策后尽快研究我市贯彻意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从2017年起,将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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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农办,人行临沧中心支行。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统计局、审计局、政府研究室、政府金融办、移民局、扶贫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乡统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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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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