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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7-12-29 11:39: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意见

(2017年4月27日)

  为规范扶贫领域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结合临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扶贫领域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专门用于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大幅增加扶贫配套资金比例,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脱贫攻坚步伐的加快,扶贫领域资金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部分基层干部目无法纪,胆大妄为,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截留克扣、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禁而不绝,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感情,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扶贫领域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坚强保证。

  二、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扶贫领域资金的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扶贫领域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推动党的扶贫政策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县(区)职责。县(区)党委、政府是脱贫攻坚的主体,对本县(区)扶贫领域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全面负责。督促乡(镇)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层层传导压力、一级压实一级,确保扶贫资金每一分都真正用到贫困群众身上。

  (二)乡(镇)职责。乡(镇)是扶贫领域资金的实施和监管主体,承担扶贫领域资金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扶贫领域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责。

  (三)村级组织职责。农村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负责精准提供本村扶贫资金发放等基础数据和使用有关情况,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和扶贫领域资金公示制度,配合县乡通过“一折通”等方式,将补助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户。

  (四)部门职责。各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从源头上防止扶贫领域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扶贫部门要根据精准扶贫有关要求,严把贫困户“进退”关,确保资金使用精准。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加强对资金拨付过程和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审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责任落实不力的部门和领导干部严肃追责,以铁的纪律推动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三、坚持多措并举,把扶贫领域资金监管贯穿于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

  (一)加强审批环节管理。严格执行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管理规定,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库,并把项目细化量化到自然村。建立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按照“乡申报、县审批”的原则,成立由扶贫、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扶贫项目进行评审,做到政策规定不变,项目质量不减,确保扶贫资金、项目聚焦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健全完善农村基层扶贫资金管理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扶贫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领域资金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不断加大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和召开党员会、群众代表大会等方式,全面提高群众对各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断扩大群众参与率,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扶贫领域资金县、乡、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扶贫资金的政策规定、审批流程、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补贴类扶贫资金要公示到户、到人。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四)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扶贫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和乡(镇)报账。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范扶贫资金的拨付和报账程序,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账原始资料真实完整,能够如实反映资金的最终流向。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建设和拨付程序进行兑现,补贴类资金直接由县(区)财政打到农户一折通(一卡通)上,不让资金滞留在乡(镇),特别是村一级。

  (五)加强日常监督。推行“互联网+实地公开”的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临沧市纪检监察机关“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集体‘三资’管理公开监督平台”作用,对脱贫攻坚领域惠民政策、资金使用、物资分配和集体“三资”管理使用等公开情况进行网上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每个村要聘请不少于5名关心扶贫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作为监督员,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按时向市纪委监督平台上报公示公开影像资料,强化对辖区范围内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好村务党务公开监督、财务管理监督、资产资源管理监督、重大事项监督、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及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等职责。

  (六)定期开展检查审计。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牵头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扶贫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对扶贫领域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明确责任单位、领导、专人、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七)开展专项巡察。市、县两级党委巡察工作机构,要围绕扶贫领域政策执行、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紧盯涉及扶贫领域资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扶贫领域资金专项巡察,通过巡察发现漏洞、抓准问题,不断完善扶贫领域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扶贫领域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贫效果,规范权力运行,确保群众受益。

  (八)严肃责任追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管理资金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凡是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的,一律先免职、再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在扶贫领域资金监管中,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通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措施,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努力保障脱贫攻坚工作规范、有序,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半年须召开一次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参加的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协调会议,定期听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监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及市级各扶贫领域资金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金融、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扶贫领域资金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扶贫领域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等扶贫领域资金主管部门通报审计和查处情况。

  各县(区)、市直各扶贫领域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