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03号

时间:2020-06-22 09:18: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thjj/2022-00030  发布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0-06-22 09:18: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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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魁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昔本村委会新村拌合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阿根,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2MA6NNXU5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对你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昔本村委会新村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拌合站料仓顶部滤网和布袋破碎,出现冲顶现象,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

  2.生产区域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突出。

  2020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昔本村委会新村拌合站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4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关于移交违法案件的函》(1份2页);

  2.2020年4月18日《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记录》(1份2页);

  3.2020年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4.2020年5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5.2020年4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照片证据(1页3张);

  6.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页)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你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之规定,对你公司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3日举行公开听证。你公司以违法事实及情节轻微为由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要求;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申辩及质证意见部分有理,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影响有效,我局决定予以采纳。根据2019年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其中:对“拌合站料仓顶部滤网和布袋破碎,出现冲顶现象,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对“生产区域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突出,厂区进出口未按要求采取清洗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20年6月1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法制审核,决定根据2019年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罚款。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4日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0〕02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2020年6月4日我局《听证报告》(临环听字〔2020〕02号)、2020年6月8日我局现场复查照片、2020年6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0〕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对“料仓顶部滤网和布袋破碎,出现冲顶现象,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 00元) ;对“生产区域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2165035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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