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2020〕01号

时间:2020-09-04 15:46: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11-83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9-04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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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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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俸兴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683668236W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排污管道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通过私设排污管道,于2020年7月29日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区旁一水河(南汀河支流)。

  以上事实有:

  1、2020年7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监察记1份(证明排放污水事实);

  2、2020年7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排放污水事实);

  3、2020年7月29日你公司现场照片(证明私设排污管道排放污水事实);

  4、2020年7月29日你公司废水排放现场视频(证明私设排污管道排放污水事实);

  5、临沧市环境监测站2020年8月3日出具的《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后的一水河水质监测》监测报告(证明排放污水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排放污水责任主体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证明排放污水责任主体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0年8月2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0〕0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设的排污管道,恢复原状。

  2、对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分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2130828

  我分局地址: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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