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罚字〔2017〕2号

时间:2018-06-21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23-15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6-2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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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7〕2号

临沧凌丰咖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89649258M 负责人:杨文能

地址:云县爱华镇澜开发花园酒店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15日及9月29日到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厂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云县栗树大村咖啡初加工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治理达不到要求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县环罚告字〔2017〕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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