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字〔2018〕02号

时间:2018-09-26 16:4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24-51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9-26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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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沧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8〕02号

  云县郑金桥钢化玻璃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郑金桥,职务: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2MA6KUFAN2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从2017年6月始建以来,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无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擅自开工投入建设,并投入运营,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0日《临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页;

  2.2018年3月20日《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3.2018年3月20日《云县郑金桥钢化玻璃厂厂区照片》5页10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02号)、我局2018年5月11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范胤珲                      电话:2165035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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