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0〕01号

时间:2020-05-07 09:49: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31-46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5-07 09:49: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云县余坝河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35180270X3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朝山西镇鱼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对你电站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电站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该电站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在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

  3.2020年4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云县余坝河水电站的照片共8页1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电站2020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若你电站逾期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如你电站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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