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01号

时间:2020-05-07 09:56: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31-69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5-0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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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县余坝河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35180270X3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朝山西镇鱼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对你电站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电站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该电站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在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

  3.2020年4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云县余坝河水电站的照片共8页12

  4.云县余坝河水电站(那戈河四级电站)建安总承包工程款支付里程碑计划表1份4页。

  5.云县余坝河水电站20186月、201812月、201912月、20203月电费结算单14页。

  6.云县余坝河水电站201711月至20203月生产发电报表14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420日告知你电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4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0〕01号)我局2020420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期限内,你电站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电站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4月20日责令你电站限期改正(临环责改字〔2020〕01号),现对你电站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电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电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自玲                       电话:2165035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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