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0〕02号

时间:2020-06-22 09:13: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thjj/2022-00031  发布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0-06-22 09:13: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沧水淌田石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期平,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757190846E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对你公司临沧水淌田石场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再次对你公司临沧水淌田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石场1#破碎系统擅自停运抑尘设施,未采取湿法作业,作业现场产生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2.石场开采面大面积裸露,非作业面无任何覆盖措施,作业点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现象突出。

  2020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临沧水淌田石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4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关于移交违法案件的函》(1份2页);

  2.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记录》(〔2020〕3号)(1份2页);

  3.2020年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2020年5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5.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页3张);

  6.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石料销售统计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页)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你公司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3日举行公开听证。你公司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为由,提出不存在逃避监管行为的意见;以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同属于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一个违法行为为由,提出不应当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罚的要求;并以疫情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一是逃避监管行为证据确凿,违反的法律条款明晰清楚;二是无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同属一个违法行为;三是你公司未完成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情况,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6月1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法制审核,决定维持2020年5月14日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0〕02号)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4日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0〕02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2020年6月2日你公司《陈述申辩书》、2020年6月4日我局《听证报告》(临环听字〔2020〕01号)、2020年6月8日我局现场复查照片、2020年6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0〕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其中,对“1#破碎系统擅自停运抑尘设施,未采取湿法作业,作业现场产生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对“开采面大面积裸露,非作业面无任何覆盖措施,作业点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现象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2417020101004679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2165035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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