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7〕04号)

时间:2018-01-15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34-63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1-15 12:00: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临环责改字〔201704

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直属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王正友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7726537815

详细地址:云县爱华镇德胜村民委员会立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110日,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熔炼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旧电子熔炼厂建设项目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页;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

3.云县钢健再生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熔炼厂厂区的照片共51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旧电子熔炼厂环境违法行为,待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和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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