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罚字〔2017〕1号

时间:2018-06-21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36-95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6-2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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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7〕1号                     

 

云县玉峰建材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66826441X0  法定代表人:王红刚   

地址:云县幸福镇勐底村打马卡                               

云县玉峰建材业有限公司幸福镇勐底村打马卡页岩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510日到你公司幸福镇勐底村打马卡页岩砖厂进行环境执法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年产4000万块页岩多孔砖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2、产生的废气未经集中收集处理而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县环听告字〔2017〕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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