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环罚字〔2016〕1号

时间:2018-06-21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37-92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6-2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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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环罚字〔20161

云县茶房文雅红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克 地址:云县茶房乡文雅村

县茶房文雅红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812日到你厂进行调查,发现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2、环保档案、台账、环保管理制度不完善环境管理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县建设银行

名:云县环境保护局

号:530017761610502814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环境保护

                                    2016年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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