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01号)

时间:2017-03-20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42-83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7-03-2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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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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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字〔201701

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林云辉职务: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58235780X8

详细地址:永德县永康镇登科丫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217,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耿马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2个排气筒实施监督性监测;2017222日,耿马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个排气筒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

3.2017217日拍摄的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厂区的照片共24

4. 耿马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原件13页(耿环监字〔2017〕第016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并于接到本决定书3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 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2. 二氧化硫、颗粒物(烟尘)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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