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01号)

时间:2017-03-20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12443-06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7-03-2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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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01

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林云辉职务: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58235780X8

详细地址:永德县永康镇登科丫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217,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耿马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2个排气筒实施监督性监测;2017222日,耿马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个排气筒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临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2

2.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

3.2017217日拍摄的永德县鸿辉砖业有限公司厂区的照片共24

4.耿马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原件13页(耿环监字〔2017〕第016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3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1号)、我局201737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间应降低页岩砖生产量的50%(月产量不得超过250万块)

2.限制生产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限制生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限制生产情况实施后督察,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限制生产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3.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整改方案,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5.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

号:2417020101200068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玉带路202

邮编:677000

联 系人:金皇仑

电话:2165006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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