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时间:2016-06-16 12:0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thjj/2024-00096  发布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16-06-16 12:00: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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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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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察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云环发〔2015〕22号)精神,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监督管理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二)坚持全面覆盖。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坚持稳定达标。确保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保障环境安全。降低环境信访、重复信访总量,优化投资环境,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感。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一)网格划分。网格化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设置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网格。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形成“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各级要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并在主体网格下划分若干单元网格。也可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单独划分监管网格。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

1.一级网格:临沧市人民政府

市长为一级网格化管理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一级网格化管理直接领导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为联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

2.二级网格: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指定1名具体联系人。

3.三级网格:各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长为三级网格化管理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区)政府办公室为联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指定1名具体联系人。

4.四级网格: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四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干部为主要责任人;辖区内的每户企业均有一名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联系,联系的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由县(区)环保局进行委托执法;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兼职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二)职责分工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优化二级网格、完善三级网格、建立四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1.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对全市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保障经费,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分析研究全市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市直有关部门

(1)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二级、三级、四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市发展改革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淘汰和化解过剩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4)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按照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负责推进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站(线)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上路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按期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制定实施“黄标车”限行计划。

(5)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测、监督防止因地热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市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已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需重新建设工业项目的用地,应在项目征地前完成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工作。

(6)市财政局。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的各项费用及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和环保信息员等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7)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水源地保护区相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和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对车辆无遮盖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

(8)市水务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

(9)市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场按照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10)市工商局。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督促企业履行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对未履行公示义务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

(11)市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矿产品经营物流货场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散装物料货场扬尘污染。

(12)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设、拆迁、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负责做好垃圾焚烧、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的渣土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13)市旅发委。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及旅游相关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规划评价等,加强旅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

(14)市质监局。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15)市林业局。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四旁(村、路、水、宅)绿化。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土地荒山整治绿化,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

(1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7)临沧供电局。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3.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界(境)断面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分析研究辖区内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4.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出界(境)河流断面负总责。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督促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管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三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报送本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信访。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同时加强平时演练,及时处置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安监局、住建局、旅发委、质监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临沧供电局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境监管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及时建立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组织对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将对下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强化分类监管。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推进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工业集聚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合理配备环境监管人员;暂不能独立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五)强化部门联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给予支持配合,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扩大公众参与。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增强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探索实行环保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临沧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

临沧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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