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2〕03号)

时间:2022-05-25 11:49:3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thjj/2022-00036  发布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2-05-25 11:49:36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7MA6NJ2RA14

详细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勐甘村立新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该建设项目于2021年9月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已建设完成总工程量20%(土建工程已完成,厂房钢架工程已部分搭建,生产设备蒸压釜6台已进场安装完成)。该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关于请求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环境执法的请示》原件1份2页;2.2022年3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3.2022年3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4.2022年3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5.2022年3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的现场照片共6页11张;6.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法人李骏身份证复印件1份;8.沧源县高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9.沧源县高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陈高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11.企业出具《加气砖厂设备总投资清单》原件1份;12.《加气砖厂设备总投资清单》佐证附件复印件1份26页。

你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下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你合作社于2022年5月6日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你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关于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从轻处罚的申请》。2022年5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核,认为:你合作社陈述申请的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2〕03号)、2022年5月6日《送达回证》、2022年5月7日你合作社《沧源县勐甘村立新天福洞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关于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从轻处罚的申请》、2022年5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2〕0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沧源县加气砖、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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