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交通运输局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工作要求

时间:2022-02-25 11:53: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ysj/2023-00056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2-25 11:53: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路 水运 铁路 民航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及《云南省交通厅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交通行业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收集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及时、主动更新本科室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科室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四)确定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应在收到政府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政府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编辑和整理。

  局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该政府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定、整理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临沧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送局法制办(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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