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时间:2020-11-13 16:27: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7-221752-60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13 16:27: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处罚

  (二)受理实施机构:临沧市卫生监督局

  (三)审批机关: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流程:详见临沧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八)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65号,邮政编677000

  (九)联系电话:0883-2135608

  (十)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检查

  (二)受理实施机构:临沧市卫生监督局

  (三)审批机关: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五)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六)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七)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65号,邮政编677000

  (八)联系电话:0883-2135608

  (九)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执法事项:行政强制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强制

  (二)受理实施机构:临沧市卫生监督局

  (三)审批机关:临沧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办理流程:详见临沧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八)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65号,邮政编677000

  (九)联系电话:0883-2135608

  (十)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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