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冷链食品监管的通告(第15号) |
来源: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时间:2021-10-18 10:24:0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广大冷链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消费者: 近期,国内多地发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通报,为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县冷链食品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我市进(出)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第16号)》《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镇康县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应疫指发〔2020〕43号)的要求,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全面加强冷链食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镇康范围内流通销售。 二、禁止购入、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国家发布涉疫的冷链食品。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国家发布涉疫冷链食品信息,切实加强冷链食品安全检查,对无合法来源的冷链食品严肃查处。各冷链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消费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担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下架、停售、封存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涉疫冷链食品,并主动配合县疾控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核酸检测、消毒、销毁等工作。严格执行冷链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及过程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冷链食品购销记录和进货查验台账。 四、消费者一律禁止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和国内无合法来源的冷链食品。五、县疾控中心要定期开展冷链食品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六、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南伞海关、邮政镇康分公司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冷链食品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封堵走私冷链食品,切断冷链食品走私通道,对所有查获的走私冷链食品依法予以销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对故意隐瞒或拒不配合的冷链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和消费者,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恢复时间由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研究决定。 举报电话:12315;0883—6631607 联系人:张莉(15906950283) 特此通告
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3日
(信息来源: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系电话:0883—6634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