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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告(第8号)


来源:    时间:2021-10-12 18:3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入临返临人员持续增加;毗邻国家疫情形势持续恶化,境外中国籍人员持续回流,时有境外疫情输入我市,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全民动员,社会齐抓共管,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近14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及云南健康码为红码、被判定为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人员,必须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及工作单位报告,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前往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开展5次(第1、4、7、10、14天)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二、近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及云南健康码为黄 码、被判定为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的潜在密切接触者及可能暴露的重点人群的人员,必须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及工作单位报告,并严格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开展3次(每次至少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每次核酸检测结果须向居住地村(社区)及工作单位报备。

  三、有本土疫情的非高、中风险地区及省内边境县(市、区)入临返临人员,必须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及工作单位报告,并第一时间做一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核酸检测结果须向居住地村(社区)及工作单位报备。

  四、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请不办”。所有单位、组织非必要不举办聚集性活动,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要求。

  五、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高铁站、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药店、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必须在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点,安排专班专人负责监督指导进入人员测量体温、规范佩戴口罩、扫码查验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凡体温超过37.3℃的人员,必须及时登记,并指引其做好防护、就近就便、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就诊。

  六、即日起暂时关停影剧院、酒吧、迪厅、歌舞娱乐场所(KTV)、上网服务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麻将馆等场所。严禁举办各类庙会和民族民间节庆活动;暂停宗教场所聚集性活动。景区景点一律暂停对外开放。

  七、持续强化全市交通要道卡点,对进出车辆、人员查验管控,严格落实“逢人必查、逢车必查、逢疑必查”,严格登记市外入临人员身份信息;监督指导所有进出人员测量体温、规范佩戴口罩、扫码查验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各交通要道卡点检查发现体温超过37.3℃、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其指导下规范处理。

  八、坚持非必要不前往边境3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边境3县人员非必要不外出原则,确需出入边境3县的,需持前往(离开)边境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进入(离开)证明,并提供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九、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近期非必要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区。如确需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关注目的地疫情风险提示,返临后及时向单位、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密切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及时规范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排查,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目前预防新冠肺炎最有效的措施,12周岁及以上居民请尽快前往就近的新冠疫苗接种点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不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对拒绝接受疫情风险排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人员,侮辱攻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增加、造谣传谣引起群众恐慌以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