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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程序


来源:临沧市乡村振兴局    时间:2018-02-05 15:34: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2014年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

  1.文件依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发〔2014〕4号)。

  2.识别标准。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3.识别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和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脱贫

  1.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扶贫对象(贫困户)动态管理工作方案>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47号)。

  2.脱贫标准。执行“一高”标准,即:年度贫困户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2800元(2014年现价)。退出对象坚持“三个优先”的原则:即扶贫项目扶持到户的贫困户优先退出;扶贫项目覆盖到的贫困户优先退出;涉农项目覆盖到的贫困户优先退出。   

  3.脱贫程序。

  (1)初选退出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退出人口规模和帮扶工作完成情况,根据动态管理记录,提出脱贫对象,并安排乡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队员入户核实。在此基础上确定退出人员初选名单。

  (2)民主评议退出对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户为单位填写贫困人口退出确认书(经家庭户主签字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对退出对象进行审核、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退出对象户名单,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并报上一级扶贫部门备案。

  (4)脱贫销号。各乡(镇)对当年确定的脱贫人口,通过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更新,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

  二、2015年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

  1.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6号)。

  2.识别标准。以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00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3.识别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和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脱贫

  1.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6号)。

  2.脱贫标准。围绕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总体目标,设置“八有四无一超一受益”指标作为全省贫困户脱贫标准。“八有”:有稳固住房,有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电视,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障,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四无”:脱贫户无重病人,无重度残疾人,无住危房,无重灾户;“一超”:2015年度贫困户家庭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855元(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一受益”:贫困户得到过扶贫项目和帮扶政策的支持,或通过整村推进、整乡推进、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的覆盖而受益。

  3.脱贫程序。按照入户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审定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户认定脱贫销号。

  (1)入户认定。在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每组两人以上。按照省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对年度计划脱贫进行入户认定。达到脱贫标准的,验收工作队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双方签名确认。完成入户认定后,工作队员将《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交村民委员会。

  (2)村评议公示。召开村民大会对年度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度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中村委会审议意见。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逐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乡镇审核意见。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县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省制定的贫困户脱贫销号标准,对各乡(镇)报送的《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进行审定。脱贫户名单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故备案。

  (5)公告。经审批确定为脱贫户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县上进行公告。县扶贫部门组织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脱贫户名单更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

  三、2016年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

  1.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8号)。

  2.识别标准。以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55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3.识别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和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脱贫

  1.文件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8号)。

  2.脱贫标准。贫困人口退出围绕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总体目标,主要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国家标准且吃穿不愁为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安全稳固住房、适龄青少年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及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等情况。

  (1)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按当年国家公布的现价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2)有安全稳固住房。住房遮风避雨,房屋结构体系整体基本安全。

  (3)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高中或职业院校教育;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职业院校教育。

  (4)基本医疗有保障。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参加大病统筹。

  (5)社会养老有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6)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和生态扶持等一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3.退出程序。

  (1)入户调查。在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2)村“两委”商议。村党支部就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两委”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驻村工作队必须全程参与商议。

  (3)村评议公示。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政府。

  (4)乡(镇)核查公告。乡(镇)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填写乡(镇)核查意见,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县(区)审定销号。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区) 委书记、县(区)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区)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四、2017年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

  1.文件依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85号)。

  2.识别标准。以201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3.识别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和流程进行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脱贫

  1.文件依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85号)。

  2.脱贫标准。

  (1)“两不愁”:①人均纯收入。2017年暂按3200元计算,确保收入有稳定性、持续性项目支撑。②有必需的口粮、四季衣服和达标饮水。

  (2)住房保障:①无住C、D级危房情况,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入住为准。②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符合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控制在1万元以内,无建房举债。

  (3)就学保障:①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②对因学致贫、因学返贫家庭,把精准持续资助高中以上(含高中)学生就学作为脱贫措施,扣除就学负担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仍达到脱贫标准。

  (4)医疗保障:①100%参加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③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④有9类15种大病的优先得到全额救治。⑤县级医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落实,县内医院就诊无垫支医药费。

  (5)养老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养老保险。

  (6)扶持情况:精准帮扶措施,且完整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系统。

  3.退出程序。

  (1)入户调查。在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2)村“两委”商议。村党支部就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两委”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驻村工作队必须全程参与商议。

  (3)村评议公示。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帮扶责任人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政府。

  (4)乡(镇)核查公告。乡(镇)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填写乡(镇)核查意见,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县(区)审定销号。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区) 委书记、县(区)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区)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