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除国家负责发证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坑探)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具备本指南第四条予以许可条件的。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lincang.gov.cn/lcsrmzf/lcsyjglj/index.html.
三、实施机关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项目需要取得探矿许可证)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若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2)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变更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变更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 |
原件 |
4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3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4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项目需要提供探矿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5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
原件 |
1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原件 |
5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7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原件 |
5 |
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8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http://www.ynsafety.gov.cn/)下载。
(二)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共同许可
无
2.许可前置
无
(三)中介服务要求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2.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矿山安全评价资质。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4.办理时限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5.收费及标准
无,由企业自行与中介服务机构商定。
(四)培训要求
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和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地点:无。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上达到预约办理深度的项目下进行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111号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3)2131198。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lincang.gov.cn/lcsrmzf/lcsyjglj/index.html.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电话投诉:(0883)2136368。
信函投诉: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80号;
677000(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相关文书、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