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临清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王家寨隧道“12·05”较大事故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时间:2020-11-12 16:57: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1-154319-59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12 16:57: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临清高速公路王家寨隧道“12.05”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政复〔2020〕11号),经局领导批准,2020年4月22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12.05”较大事故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案号:临应急立〔2020〕01号)。

  一、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临清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

  在“12.05”较大责任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大规模的突泥突水预判性不足、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有瞒报、谎报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款100万元、瞒报事故处罚款160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260万元)。

  罚款已于2020年5月29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二、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12.05”较大责任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落实。未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消除施工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的罚款。

  罚款已于2020年5月29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三、福建信泰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在“12.05”较大责任事故中存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规定不严,在项目部安全员、技术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都要求“控制进洞人数”的情况下,没有正确分析研判风险情况,安排大量杂工班人员进洞在二衬台车后方进行拉渣垫路、吊移安装水泵、抽水、清沟等作业;未对派遣到王家寨隧道的劳务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的罚款。

  罚款已于2020年6月1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四、王云超

  作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临清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经理,在“12.05”事故中,没有依法履行总承包部安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12.05”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对瞒报、谎报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王云超本人对瞒报、谎报事故处罚款136532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处罚款54612.8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圆捌角(191144.8元)。

  罚款已于2020年6月5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五、陈树见

  作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临清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第三项目部经理,在12.05”事故中,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项目管理责任;听从总承包部负责人安排,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陈树见本人对瞒报、谎报事故处罚款109073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处罚款43629.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柒佰零贰圆贰角(152702.2元)。

  罚款已于2020年6月3日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