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时间:2007-09-26 02:54: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6-095446-79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07-09-26 02:54: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原则规定。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精神的突出表现和实际行动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在科普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精神是与违反科学事实的反科学、伪科学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在科学发展史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科学工作者为我们树立了尊重科学事实的风范,但也有极少数人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大行反科学、伪科学之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然这并非真正的科学家所为,而是披着科学外衣的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勾当。历史一再证明,反科学、伪科学的东西终究是谬误和谎言,打着科学旗号的骗术必将在事实面前败露无遗;同时也说明,敏锐地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并始终不懈地捍卫科学的尊严,是多么艰难、曲折而又至关重要。因此,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科普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神圣使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这是禁止性规范,是对前一规范的延续、补充和呼应。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是指一些人打着科学旗号、借用科学概念和词汇、利用科技手段,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应做到四点:(1)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内容;(2)不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传宿命论、神创论、末世论等愚昧迷信之说并以此骗取财物;(3)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意见作为科普知识向社会传播和推广;(4)坚决反对和抵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支持和协助政府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将按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