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21号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0004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83-2122496 lcsxxgk@163.com
涉企侵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