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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审计报告反馈问题的整改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2-08 15:51:5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审计局于2022年8月10日至9月23日,对我单位实施的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进行了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了客观评价,指出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及时向我单位反馈。我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临沧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临审固报〔2022〕3号),对报告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报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具体整改要求,及时部署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整改工作。具备立行立改条件的,立行立改;需要一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合理确定整改时限,认真推进整改。现将具体整改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建设程序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编制初步设计即开展施工图设计

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新建道路75000㎡,属于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该项目未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即进行后续建设。

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第二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以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问题原因分析: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重视不够。

整改措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力求全面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2.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报告即开工建设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开工令,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但该项目于2019年9月11日及2022年7月14 日,分两次取得所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0月27日,取得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 年9月11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述事实表明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时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以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问题原因分析: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重视不够。

整改措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力求全面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以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二)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5.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过期无效,但仍从事相关工作。

2017年12月5日,园区国资公司与云南华森签订《园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经查,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其执业证书印章显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存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过期无效的情况。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勘察设计已结束,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以后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过期无效情况失察。

整改措施:在今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严禁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人员开展具有从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6.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超规定比例,涉及合同金额958860.27元。

2017年11月28日,国资公司与湖北三建签订《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产业园项目用地前期清理整平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认定价款95%,留5%为工程保修金。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没有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等法律法规,没有严格按规定预留保修金。

整改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今后工作中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7.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1)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至青华侨1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对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进行了详细要求。但2019年3月12日,在国资公司与源鑫电力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履约担保形式及履约担保金额。

(2)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但2018年2月15日,在园区国资公司与湖北三建签订的《临沧工业园区滇西生物特色(加工)产业园区道路建设及场地平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相关专业工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此次审计不予处理,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没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审核把关不严;在签订合同时,审核把关不认真不细致,没有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拟定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整改措施: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比对招标文件,不允许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8.园区国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融资利息11928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园区国资公司共收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宏熙政信6号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款85200000元。融资合作协议约定“国资公司负担融资金额年化7%的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根据每一笔融资款拨入时间、金额及约定的利率计算,2019年9月30日提前支付2020年3月至5月的应付利息共6笔,总计1192800元(每笔利息至少提前半年支付)。

以上做法不符合园区国资公司(甲方)、湖北三建(乙方)、中盛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临沧工业园区道路建设融资合作协议》“三、甲方负担融资资金年化7%的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的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时间,适时支付中盛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融资利息。

问题原因分析:对在园区角度如何更好履行合同义务认识不足,对资金的时间价值关注不够,未充分认识提前支付利息对我方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整改措施:严格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融资利息。积极与中盛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协商,参考融资利率追回提前支付利息造成的损失。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情况:经协商,同意提前支付的利息参考融资利率计算费用,在2023年计付给国资公司。

9.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内容,导致多支付费用6400.56元

(1)2019年2月,园区国资公司支付云南科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滇西生物产业园至青华桥10KV电力改迁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费12986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服务费按云价综合〔2012〕66号文下浮30%收取”计算应付编制费为11963.98元,多支付1022.02元。(2)2019年10月、2020年9月、2022年1月,园区国资公司先后共支付云南汇恒高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费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费5575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服务费“按云价综合〔2012〕66号文下浮40%收取”计算应付费用为552121.46元,多支付5378.54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及《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的规定,(1)对于多支付的1022.02元,责令园区国资公司限期收回;(2)对于多支付的5378.54元,鉴于园区国资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合同》,包干价50000元。截至2022年6月30 日,高路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但费用尚未支付的情况。园区国资公司应在支付该合同费用时,将多支付的5378.54元扣回。同时园区国资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规范合同管理。

问题原因分析:在支付服务费时审核把关不严,未按合同约定对支付金额进行复核审定。

整改措施:对于多支付云南科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的1022.02元,已于2022年10月26日退回到账;对于多支付云南汇恒高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5378.54元,于2022年12月底前追回,剩余资金正常支付。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多付款项已追回。

10.凭证附件不齐全、不规范

记账凭证附件不齐全,如:预付工程款项时,普遍存在记账凭证后仅附银行回单、资金拨款审批表、施工单位拨款申请,未附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相关资料;个别凭证附件不规范,如:2018年2月凭证,预付湖北三建工程款4000000元的附件中,工业园区资金拨款审批表中园区已支付资金为1600000元,而施工单位拨款申请单中的累计拨款金额为2800000元,实际累计拨款2800000元。

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及《会计法》第 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园区国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规范原始凭证,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问题原因分析:对《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研究学习不够,财务凭证处理不规范。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财务凭证,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11.原始会议记录缺失严重,且部分会议记录要素不全

截至审计时止,园区国资公司仅提供了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董事会会议记录本。其中,涉及资金使用事项的仅有2021年2月3日第四次董事会“审议国资公司财务部关于拨付2021年春节工程款事宜”,记录内容仅为与会董事表决结果,无具体工程名称及拨付工程款金额等要素。

违反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程序(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园区国资公司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进行完整、详细的记录,并做好存档。

问题原因分析:对“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记录及归档保管相关资料。

整改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今后认真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及归档保管工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临沧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