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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临沧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时间:2020-07-22 11:41: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市内各殡葬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各有关殡葬服务经营者告诫如下:

  一、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对公墓价格、殡葬服务价格等实行明码标价,在公示载体上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变动应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告、门户网站公告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墓穴(墓位)销售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销售公益性墓穴(墓位);

  (二)提供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三)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用品,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或者进销差率;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高上涨;

  (五)未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

  (六)具有竞争关系的殡葬服务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捆绑服务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九)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十)其他殡葬服务违规收费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