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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20 16:1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临沧市名牌管理,发挥“临品”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进企业和区域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临政发〔2016〕1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沧市名牌,是指在我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稳定、社会信用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的项目。

  临沧市名牌项目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沧市名牌申请和受理、评审和认定、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临沧市名牌认定应遵循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临沧市名牌不实行终身制,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沧市名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培育、支持和鼓励争创临沧市名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临沧市名牌的评审、认定工作,发布临沧市名牌名单。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品质办,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临沧市名牌评审、认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临沧市名牌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协调临沧市名牌培育、推荐、评审、认定、宣传工作;

  (三)督促落实年度目标责任;

  (四)负责处理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名牌战略的实施,制订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名牌扶优和发展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组织名牌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临沧市名牌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积极组织开展临沧市名牌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品质办聘请专家组成临沧市名牌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临沧市名牌每年评审1次,市品质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申报评审指南,第四季度完成认定和公告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临沧市名牌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独立的法人资;

  (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请项目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具有完善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

  (四)标准化和计量基础工作扎实,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健全;

  (六)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临沧市名牌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市场占有率位于本行业或全市前列;

  (三)质量领先,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照我国现行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服务);

  (五)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组织的注册地址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

  (四)在近3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在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六)在近3年内,曾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的;

  (七)在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按照临沧市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时间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临沧市名牌申请材料中的统计、税务、环保、安全等情况由申请组织如实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做好申报前期的调研和摸底工作,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选推荐名单报市品质办(该名单可适时增补),并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质办。

  不予推荐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理由。对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由推荐部门进行复核。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六条  市品质办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准则进行材料与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市品质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形成临沧市名牌初选建议名单,并征求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请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品质办将拟奖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以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的名义授予“临沧市名牌”称号,发布通告,颁发牌匾和证书。

  对已申请但未被授予“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和项目,市品质办应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申请组织。

  

  第五章  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临沧市名牌标志由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可按照规定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只能在与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相一致的项目上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用户)与市场。

  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进行宣传报道,应接受市品质办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应在有效期届满当年重新申请,认定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单位名称、住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书面告知市品质办。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应停止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临沧市名牌的项目,不得冒用临沧市名牌标志;被撤销临沧市名牌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临沧市名牌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临沧市名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沧市名牌评审的监督工作实行观察员制度,市品质办负责相关评审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组织提交虚假材料的,纳入质量信用不良记录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经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撤销其临沧市名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已经获得临沧市名牌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市品质办可暂停直至撤销其临沧市名牌。

  第二十八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组织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品质办,市品质办核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临沧市名牌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评审纪律、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名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假保名优的力度,保护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开展临沧市名牌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临沧市名牌认定活动。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可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品牌奖项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优先支持获得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临沧市名牌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临沧市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评审准则及有关工作性文件由市品质办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4日印发的《临沧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依据

  《临沧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14〕80号)于2014年6月24日印发,成立了临沧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开展了2014年、2015年临沧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授予了24家企业26个产品“临沧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充分发挥了“临品”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但是在名牌战略深入实施的六年来,仍然存在着“大产业无品牌、大品牌小产业”的现实问题。为加快培育、提升、壮大质量品牌,巩固提升临沧绿色生态品牌,建立“临品”培育对象目录,叫响临沧高原特色农业品牌、绿色工业品牌、“世界佤乡好地方,避暑避寒到临沧”旅游品牌,2017年5月,市品质办参照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2月修订的《云南名牌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34号)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重新修订并完善《临沧市名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设立的奖项名称变更:由原“临沧市名牌产品”变更为“临沧市名牌”。

  2.延伸了评选认定的范围,从广义上重新定义何为“临沧市名牌”。即:“临沧市名牌”不仅限于“产品”,而是向横纵延伸,覆盖了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3.明确了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联创工作机制的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4.组织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变更。由原“临沧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变更为由“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实施,各司其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

  5.将申请临沧市名牌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申请组织、申请项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6.增加对初审不予推荐的申请项目,以及已申请但未被授予“临沧市名牌”称号的组织和项目,市品质办需书面告知结果,规范申报工作程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7.增加对“临沧市名牌”标志的使用管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

  8.增加对“临沧市名牌”评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观察员制度;申请组织不良诚信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处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

  9.从合法权益保护、政策扶持、激励政策等方面,增加了对名牌的保护,体现了品牌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

  10.其他修订情况。对《管理办法》中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