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类: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来源:行政审批科    作者:   时间:2022-01-06 11:18: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BSZN-532073002000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

纠纷的调解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月发布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8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三级:材料核验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2.电话咨询:0883-212227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楼办公室。(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484号)。 2.电话投诉:0883-2154075。3.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基本编码

532073002000

实施编码

1153010001511342XJ35320730020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限范围

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自然人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受理条件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

1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原件: 2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2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2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要求及结果

申请

无特别说明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受理

无特别说明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审查

20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决定

15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送达

35

对于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或未能达成协议的撤销案件通知,将按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专利纠纷调解书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