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类: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来源:行政审批科    作者:   时间:2022-01-06 11:31: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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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查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月发布


举报受理、查处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三级:材料核验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2.电话咨询:0883-2122273、0883-2153419。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楼办公室。(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484号)。2.电话投诉:0883-2154075。3.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基本编码

531031002W00

实施编码

11533500731232462J3531031002W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范围

有此项权限

通办范围

无特别说明

数量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改发〔2018〕2号)(三十二)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二级

受理条件

1.举报事项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3.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4.如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的,需提供新的事实;5.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

1

举报材料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15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受理

2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查

30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3.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4.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5.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2

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送达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并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