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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拒不执行上级发布疫情防控决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通告(第6号)


来源:    作者:临沧市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1-12-05 13:44:00   点击率:

  当前,周边国家(地区)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变异毒株威胁持续增大,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拒不执行上级发布疫情防控决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处罚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处罚的依据

  (一)云南省发布的通告:《关于开展“云南抗疫情”扫码行动的通告》(云南省第9号通告)、《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云南省第12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云南省第13号、第14号通告)、《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云南省第15号通告)。

  (二)临沧市发布的通告:《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疫情防控的通告》(第1号)、《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疫情防控的通告》(第2号)、《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疫情防控的通告》(第3号)、《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广泛使用云南健康码落实疫情精准防控的通告》(第5号)。

  (三)永德县发布的通告:《永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县疫情防控的通告》(第1号)、《永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县疫情防控的通告》(第2号)、《永德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疫苗免费接种的通告》(第4号)、《永德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的通告》(第5号)。

  三、处罚的行为

  (一)卡点检查管控

  1.拒绝接受防疫卡点检查,拒不配合执行体温检测、“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扫码亮码措施的。

  2.驾车不配合检查并冲撞防疫卡点的。

  3.徒步绕开防疫卡点逃避检查的。

  4.拒不配合县疫情防控检测点以及社区、村组、小区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存在对抗、辱骂、殴打、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以及强行冲卡等行为的。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人员,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逃跑、会客等脱离隔离治疗管控措施的。

  (三)居家隔离管理

  境外入永人员、高中风险入永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参加聚集性活动、出入公共场所的。

  (四)入永返永管理

  1.境外入永返永人员不执行“14+7”医学观察措施的(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1、4、7、10、14天开展常规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核酸检测分别采集两份样本,采用2种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即“双采双检”;解除隔离后的次日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永返永人员不执行以下规定的(全县各检查站点严格查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拟进入我县的相关人员,严格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不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一律进行劝返;对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进入我县辖区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严格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就地就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开展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3.边境县入永返永人员不执行以下规定的(对从边境县入永返永人员,全面落实严进严出管控措施,须持“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绿码、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属地所在村、社区、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县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方可进入) 。

  4.国内其他低风险地区入永返永人员不执行以下规定的(在体温正常情况下,凭“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绿码通行)。

  (五)公共场所疫情防控

  1.不执行“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请不办”规定,举办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年会、宗教场所等聚集性活动的。

  2.各单位、各行业不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而举办大型会议、培训、体育赛事、文娱活动等人群聚集性活动,举办群众性庆祝庆典和大规模聚集性展销促销活动的。

  3.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图书馆、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餐馆、车站、药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等对外开放或营业的公共场所未严格落实测体温、戴口罩、扫“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和查询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才能进入等防控措施的,未安排专人监督引导进入人员扫码、登记、查验的和未全程科学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主动出示“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的,不配合接受检查新冠疫苗接种记录的。

  (六)不落实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的情况

  1.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和广大党员,实行接种清零(有禁忌症的须持有《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知情同意书》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种点)盖章和工作人员评估签字不能接种的证明)。对符合条件,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完成接种。各类工贸企业、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的主体责任;未“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限期接种到位,如不接种的将不予上岗。

  2.全县所有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单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要履行从业人员“应接尽接”的主体责任,未实现“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将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工作;对前来办理业务人员,要查看是否已接种新冠疫苗,如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的须持有《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知情同意书》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种点)盖章和工作人员评估签字不能接种的证明),将不给予办理相关业务。

  3.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医疗机构、车站、托儿所、学校、政务服务中心、银行、保险、通信、供水(电、气)、宾馆、酒店等重点单位,商场超市、电影院、网吧、KTV、健身房、加油站、农贸市场等人员集聚场所要同时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及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记录,不得允许未接种人员(有禁忌症且能提供证明或达不到接种规定年龄的除外)进入上述场所。

  4.全县所有学生家长及与学生同住人员要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两针剂接种,学生凭父母及其同住人员疫苗接种记录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有禁忌症且能提供证明或达不到接种规定年龄的除外)。

  此外,单位、个人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证明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的,利用疫情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等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1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永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883—521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