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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通告(第26号)


来源: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作者:临沧市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1-10-18 15:15:00   点击率: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结合镇康县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将镇康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

  1.在本通告之前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当在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在本通告之后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在本通告之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

  1.在本通告之前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当在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2.在本通告之后房屋租赁终止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注销手续,不得再次进行出租。

  二、限时办理人员登记申报手续

  出租房属于住宅的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应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人员登记手续。

  三、严肃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将法定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在本通告之前发生租赁关系的除外);逾期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人员登记申报手续;不服从镇康县疫情防控管理;不履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不按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人员登记手续,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地址: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一楼左侧);联系人:杨仕龙;联系电话:13578445850。

  办理人员登记申报地址:南伞边境派出所社区中队;联系人:刀云华;联系电话:18183625155。

  特此通告

  

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9月3日

  

(信息来源:镇康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系电话:0883—663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