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第12号令)从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令 第31号)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废止《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173号)(见附件)。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
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