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临发改价发〔2022〕191号

时间:2023-02-01 14:46: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gw/2023-00016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02-01 14:46:06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双减”精神,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9号)要求,切实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授权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区)要根据课后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等,区分基本和特色类课后服务、农村和城市,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农村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城市学校。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同时,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政策。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供学校选择,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四)同一学生既参加基本课后服务又参加特色课后服务或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亦不得高于每生每学期400元。

(五)市级义务教育学校确需收取课后服务费的,执行所在县(区)的收费标准。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待省级政策出台后按要求执行。

二、加强收费监管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加强监管,并及时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一)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二)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县(区)要督促指导学校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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