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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22-10-09 15:56:56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81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种植树木花草和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管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美丽庭院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水平。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市、县(区)城市绿化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控制,构建全市城市绿化建管一盘棋、一套标准管到底的监管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宣传。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宣传,增强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加强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等绿道网络建设,增强绿地的系统性、协调性,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生态空间有机串联。

科学构建公园体系,在新城区和旧城区合理配置各类公园绿地。新城区应当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公园绿地布局,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在满足自身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与游憩功能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形、地势以及周边条件等因素,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和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增强雨洪调控能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绿地率指标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或者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根据原审批和实际现状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不得降低《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确定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应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使用的功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绿化应满足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二)居住区绿化的集中绿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活动场所;

(三)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环境和场地相衔接。

地上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绿化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在管线密集的地方不应选择根系发达的植物。

第十五条  植物选择应当适地适树,优先选用经济合理的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的植物,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积极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

植物种植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不应反季节种植和过度密植。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附属工程完工后,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核实结果在3个月内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核实时,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鼓励小微绿地和立体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和绿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结合城市更新,充分利用城市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及屋顶布绿等立体绿化。采取乔、灌、藤、花、草相结合方式,立体复合式绿化,构建全方位的绿色空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养护管理责任划分,由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适时浇水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且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审批意见中明确补植要求。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10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古树名木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的,有下列情形,参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

(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主干道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审批结果报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公园绿地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附属绿地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性质,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补建绿地。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区植物修剪。植物修剪整形应当依据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生长发育阶段、树龄、功能需要和景观艺术要求等因素进行。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树木修剪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开展修剪工作。

大修剪城市公园、道路附属绿地内的树木10株以上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树木修剪方案,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确需修剪的,按照兼顾管线、交通设施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二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因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应当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第二十六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工作禁止使用有害生物超标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和调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防控机制,编制绿化防应急预案。

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机制推进城市绿化外来入侵物种治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绿化企业名录库。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采取有效管护措施,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大树,促进原有绿化树种与城市基础设施和谐共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法由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9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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