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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中发〔1991〕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云政发〔1997〕148号)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在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农业、医药卫生、工程、林业、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岗位和专业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专业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已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临沧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参加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临沧市工作满五年以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在临沧市工作年限限制),近五年业绩突出,从事的专业技术成果至少获一次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二次县(处)级表彰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育理念先进,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省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全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全市体育事业发展或者体育人才的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技能,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成立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享受“国贴”、“省突”、“省贴”专家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

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标准、条件,评议、推荐上报“国突”、“国贴”、“省突”、“省贴”人选;评议、审定享受临沧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评选事项。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评议会议参加的专家人员由市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专业情况择定。

第七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自治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县、自治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县、自治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控制指标。

(二)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临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经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候选人选。

(五)候选人名单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无异议后,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第九条 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颁发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1万元。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五)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六)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做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通过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做出新贡献。

(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积极到科研、工农业生产一线或基层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科研和技术难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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