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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6〕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在临沧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出台前,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参照2012年临沧市出台的《临沧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原则上不得新配备公务用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配备的,应报出资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得超过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添置高档办公用品,严禁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培训审批、费用报销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严禁企业负责人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企业负责人不得向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应由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参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临沧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按照制度规定,严格费用审核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通信管理制度,严格对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进行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负责人工作业务性质,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企业负责人年度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不得超过3600元/人/年。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据实报销,超支不补助,结余不发给个人。

企业不得以现金(含电话卡)等方式每月或每年固定补助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不得将他人手机、座机号码挂靠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在不同国有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员,只能在其中一户企业享受通信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与市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外事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指导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省和市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企业负责人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业园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工业园区、本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附件


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1.临沧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3.临沧临通有限责任公司(临通大酒店)

4.临沧市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5.临沧市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6.临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8.临沧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临沧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10.临沧华裕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11.临沧市林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2.临沧市民族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13.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此名单为2015年实际的市属企业名单,名单随临沧市市属企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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