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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2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临沧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临沧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切块补助资金和市、县(区)共同筹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的管理。

搬迁项目分为整体搬迁项目和零星搬迁项目。

第三条  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  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应急抢险类治理项目,可根据实情简化管理程序、归并技术环节,其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方式,参照国家和省关于抢险救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搬迁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搬迁安置点选址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实施、旧址拆除、竣工验收。

第五条  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资质证书(中型:乙级以上,小型:丙级以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市级中小型项目实地踏勘,汇总整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年度治理和搬迁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治理项目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

4.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上报督查报告;

5.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上 “中型”治理项目验收和整体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7.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

2.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级年度治理和搬迁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项目任务;

3.参与开展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

4.定期不定期对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筹措和项目验收;

5.参与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上“中型”治理项目验收和整体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6.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派出专家参与治理项目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的审查;

2.参与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上“中型”治理项目验收和整体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3.配合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领导,对地质灾害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认真核实筛选本县(区)拟上报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

2.负责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配套与筹措,对项目资金运行、拨付、用途进行监管;

3.统筹本县(区)搬迁项目的实施,整合其他部门项目资金,确保搬迁项目有效实施。

4.对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下“中型”治理项目、“小型”治理项目、零星搬迁避让项目进行验收。

(五)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县(区)拟实施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经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2.县(区)国土资源局是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作为具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负责治理项目招标有关事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协助、指导中标技术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3.负责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协调组建治理项目工程指挥机构,编制治理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4.组织治理项目自查自验,负责治理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审查上报相关信息;

5.组织、协调、监督竣工治理项目后期管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治理项目效益评价、绩效评价。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拟实施搬迁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搬迁项目申请;

2.作为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搬迁安置点选定工作,并合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负责搬迁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原址拆除,配合治理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

(一)县(区)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建立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项目库,组织本县(区)拟实施项目的初查、初选,经本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组织对项目进行核查筛选,经实地踏勘后选定项目并编制市级项目入库建议,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市级地质灾害项目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年度省级切块资金额度,从市级项目库中根据“急重优先、逐步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治理项目前期工作

(一)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勘查、可行性研究(达初步设计程度)与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编制。主要管理环节是前期工作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概算评审、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

(二)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相关规则等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

(三)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技术评审。

(四)经评审认可的治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省级切块资金额度做出项目计划,并联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列为年度实施任务。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治理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实施。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突发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踏勘,明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范围,并将结果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县(区)国土资源局可以直接委托地灾勘察、设计、施工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应急抢险治理工作,同时将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工程完工后按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第九条 搬迁项目前期工作

(一)搬迁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搬迁安置点选定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地质灾害搬迁项目在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主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科学、安全、合理的进行确定。当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征求群众意愿,做好民意调查、搬迁新址选定等工作。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省级切块资金额度做出项目计划,并联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列为年度实施任务。

(三)搬迁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搬迁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

(四)安置点选定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合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零星搬迁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址建设应做好给排水工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新址建设造成次生灾害的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治理项目组织实施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县(区)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相关规则等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为施工、监理、设计代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地方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组织分项工程验收,为初验和竣工验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整理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档案,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四)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设计的:主要部分工程位置、类型做了全面调整或工程预算增减幅度大于原批准预算总价10%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预算增减幅度小于原批准预算总价10%的,由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搬迁项目组织实施

搬迁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由搬迁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组织原址拆除。搬迁项目不允许变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治理项目验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计划的治理项目,应当在两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一)实体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预算及预算调整,施工合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程,审计报告等是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治理项目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经过至少一个汛期的试运行检验并形成治理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上中型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各项治理内容,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后,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2.预算投资200万元以下中型治理项目和小型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各项治理内容,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后,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初验和竣工验收,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实体工程建设质量及监测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提交验收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还应提交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四)验收合格的,由主持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问责,并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十三条 搬迁项目验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计划的搬迁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整体搬迁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零星搬迁项目由各县(区)地质灾害负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

(一)国家、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搬迁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部门涉及的相关技术规范是搬迁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提交验收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资金补助到户花名册(银行提供到户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用地批准文件、旧址拆除情况报告或相关说明。零星搬迁避让无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交验收的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搬迁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原址拆除工作,原址未拆除的不得通过验收。

(四)整体搬迁项目实施完成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零星搬迁项目实施完成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后,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初验和竣工验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十四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

(一)初验合格后的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施工单位应向县(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治理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移交过程必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协议书。

(三)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监督各参建方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验收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归档和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搬迁项目后期管护

搬迁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补助75%、市配套5%、县(区)配套20%的资金筹措和资金分配比例足额筹措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项目资金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支出。

(三)项目资金经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区)财政全额拨付到县(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工作进度等拨付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90%,剩余1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由项目批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工程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结余资金的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即结余资金上缴各县(区)国库后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

(五)治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验收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六)搬迁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直接补助到户的搬迁避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70%。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开展或参与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完工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对治理项目和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工程质量不达标、无故延误工期、挪用、占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治理”和“搬迁”,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进行的工程整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型”、“小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2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沧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搬迁避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3〕17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临沧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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