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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38号)中部分政策内容。

(一)取消因重病、大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因突发事件(包括:突发事故、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子女入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停止执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19号),对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不再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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