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规〔20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1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锦绣茶尊古茶树,规范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活动,根据《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锦绣茶尊古茶树是指生长于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锦秀村香竹箐自然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0°04′53″、北纬24°35′51″、海拔2245米的人工栽培古茶树。现树干胸径5.8米,树高10.7米。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为锦绣茶尊古茶树及其生态环境,锦绣茶尊古茶树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等器官和种质基因等遗传物质,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及其生态环境,以及锦绣茶尊古茶树冠名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影像资料等相关使用权和知识产权。

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面积3平方公里,保护区四至为:东起大干线公路以上、南至光山河、西至小光山至五岔路山梁、北至大平掌大烟地岭岗。

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核心区为以锦绣茶尊古茶树为中心,直径200米范围。

第四条  从事与锦绣茶尊古茶树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锦绣茶尊古茶树所有权属于国有,由凤庆县人民政府行使权利,禁止任何形式转让、抵押、租赁、托管、冠名。

第六条 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是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二)制定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全面推进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三)设立锦绣茶尊古茶树、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核心区和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标识牌,对保护区内所有古茶树挂牌保护;

(四)组织落实锦绣茶尊古茶树栽培管理综合措施。每年春季进行一次保护性采摘,以保持锦绣茶尊古茶树协同进化特性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特征;

(五)开展锦绣茶尊古茶树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保护、修复改善锦绣茶尊古茶树和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种植有利于保护锦绣茶尊古茶树的植物、作物,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地质灾害;

(七)建设安全防护、防火、防洪、灌溉、垃圾及污水处理、道路、停车场等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在保护核心区设置人工智能安防系统,实行全方位时时监控保护;

(八)在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核心区设立气象观测点,建立气象信息数据库,为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研究提供气象服务;

(九)强化保护区村庄规划,统一建筑风格,完善功能设施,严格控制审核新建建筑物。逐步迁出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内影响锦绣茶尊古茶树及其生态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十)对保护区及周边村庄进行美化、绿化、洁净化、亮化,建设茶文化活动设施和服务设施,推进锦绣茶尊古茶树保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提高保护区居民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

(十二)依法履行有关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临沧市茶叶、林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旅游、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专家组,为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定期对锦绣茶尊古茶树及其生态环境进行诊断、分析、评估,制定保护策略和保护技术措施,提交供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一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锦绣茶尊古茶树数据档案库,建设锦绣茶尊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开展锦绣茶尊古茶树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锦绣茶尊古茶树科学研究、茶树栽培起源研究和民族历史文化研究,开展锦绣茶尊古茶树科技文化宣传推广,建设锦绣茶尊古茶树博物馆,每年春分时节举行锦绣茶尊古茶树民俗祭拜活动,把锦绣茶尊古茶树打造成世界茶叶朝圣地。

第十三条  在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内的林木;

(二)擅自种植外来物种;

(三)移动、砍伐、毁坏锦绣茶尊古茶树;

(四)对锦绣茶尊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台刈或重修剪;

(五)擅自靠近、攀爬和采摘锦绣茶尊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六)擅自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

(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破坏或擅自移动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标识、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区范围标识和古茶树保护牌;

(九)毁坏或擅自移动安全防护、防火、防洪、灌溉、垃圾及污水处理、道路、停车场等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十)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

(十一)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其他危害锦绣茶尊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种苗繁育、文化传播、品牌打造工作等特殊需要,需采集少量枝条、花果、种子、叶片标本或生产加工少量产品,由凤庆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临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病虫草害等有害生物防治、生理性病害防治、茶树抗衰老措施等保护工作需要,须清除锦绣茶尊古茶树的花果和叶片、枝条等受害器官或有害生物,应由临沧市和凤庆县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专家组提出技术咨询意见,经凤庆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临沧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锦绣茶尊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凤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临沧市茶叶行政管理部门、凤庆县茶叶行政管理部门汇同相关部门责令纠正;属于违法行为的,由有权处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锦绣茶尊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锦绣茶尊古茶树造成危害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临沧市人民政府茶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

    主办: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及维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21号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政务服务热线:0883-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00004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83-2122496   lcsxxgk@163.com

    涉企侵权举报